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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假地址告你唔入, 就要你嘅聲明信: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36 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 非經宣誓的 情況下, 在 下列項目中作出在 要項上屬虛假的 陳述─ (a) 法定聲明; 或 (b) 當其時有效的 成文法則授權或 規定他作出、 核簽或 核證的 摘要、 帳目、 資產負債表、 簿冊、 證明書、 聲明、 記項、 預算、 清單、 通知、 報告、 申報 表或 其他文件; 或 (c) 由或 根據或 依據當其時有效的 成文法則規定他作出的 任何口頭聲明或 口頭答覆,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將1922年第21號第7條編入。 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 [比照 1911 c. 6 s. 5 U.K.]
原文章由 rhkrv 於 08-2-5 17:57 發表
You no need to change any name, they will request you to make a swear declaration if necessary. They just want you to proof that you are living the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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