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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係殺一儆百,真係住41網嘅小朋友,就係因為借地址嘅人,少咗好多入讀就近心儀學校嘅機會。
睇你點定義重罰啦,我覺得收回已得學位,或者等人地派完位,至安排剩餘學位等佢揀,絕對係重罰,亦係最適當嘅懲罰。唔係作姦犯科,所以都唔駛坐監,亦唔應該罰錢,等大家以為被人查出,最多用錢搞掂。
原帖由 cherrieshum 於 10-12-28 22:02 發表
不用重罰吧!只是為兒女找一所好學校而已。有些人想要41網學校,可能沒有足夠金錢負擔租樓等因素,始終出發點都是為了小孩,而且又不是作姦犯科的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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