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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小一選校 41校網的你~假/借地址~不舉報=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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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Tiffcst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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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校網的你~假/借地址~不舉報=默許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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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8-3-16 22:51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humble123 於 18-3-16 22:54 編輯
ar_mak 發表於 18-3-16 19:49
no la,我成日講大話架,但冇犯法。

我記得有律師講過係有機會犯「訛騙」罪,而唔係犯「虛假文書」罪。

睇翻法例︰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 (係呢個 case 即係…… 虛報地址) 而誘使另一人 (係呢個 case 即係... 政府教育局官員) 作出任何作為 (係呢個 case 即係…… 給予學位),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 (係呢個 case 即係…… 原本無資格獲得的學位);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 (係呢個 case 即係…… 其他真正合資格學童) 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而利益係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所以根據字面了解條法例係有可能有犯法的,只係咁多年都無檢控,可能教育局覺得取消學位已經係足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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