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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王國 討論區 教育講場 我想唔做野,全家取綜援,好嗎?
樓主: sam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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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唔做野,全家取綜援,好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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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發表於 13-12-19 08:40 |只看該作者
回覆 DON1112 的帖子

上吓自由講場/自由報料,相信有人可幫你,另找社工/義工和區議員定幫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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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發表於 13-12-19 09:3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我想唔做野,全家取綜援,好嗎?

老實說,可能有少數人有樓主的思想。為兩三萬,縱然受過教育,卻放棄全家工作的機會,放棄對社會的責任,放棄社會給他們的教育學識,選擇不貢獻社會,放低自尊,忍受白眼等等。為兩三萬對香港來說其實好 cheap. 既然人地做得出,香港比得起。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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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
123#
發表於 13-12-19 09:56 |只看該作者
其實香港政府大把錢,我地有超過三萬億外匯基金加財政儲備,扣除了用作穩定港圓匯率的萬幾億,我們還有萬幾億可動用資金,這是一個天文數字,香港本土根本唔需要咁多儲備,甚至唔需要聯繫匯率,我真係唔理解港府收埋咁多錢來有什麼用途?


如果我有錢,我會投資(包括子女的投資),會收埋,會分家產,但一定不會因錢多亂咁使。

任何政策都會有副作用。综援太豪、太易後患無窮:不單養懶是一批人,正如ha8mo說的,最重要係將貧窮基因世代相傳,咁就可千秋萬世住公屋、食老綜.....。

再講,香港政府嘅使費真係唔係嘢小,而收入也唔係咁正路。好多交税嘅呱呱嘈,但其實交幾多丫?政府靠的是賣地、印花稅,而這些錢又引至社會不安。儲落嘅錢,交俾金管局投資,每年收啲利息,反而用得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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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
124#
發表於 13-12-19 10:20 |只看該作者
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只有點常識。基本法是憲法文件,當然不會太詳細。但憲法有憲法專家,理解憲法也要靠立法原意。討論基本法時,新移民來港要住满七年才算本港居民,才可領综援。咁基本港討論時,有冇批評過呢種做法呢?如果沒有,應否視為承認當時嘅現實。

我一向認為,香港之所以比大陸優勝,是法治,法治是本港嘅基石,我會尊重終審法院判决。但以事論事,我好懷疑呢次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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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發表於 13-12-19 10:26 |只看該作者
但一定不會因錢多亂咁使


亂咁使有另一種罪,就係唔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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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發表於 13-12-19 10:28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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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發表於 13-12-19 11:43 |只看該作者
judy 發表於 13-12-19 10:20
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只有點常識。基本法是憲法文件,當然不會太詳細。但憲法有憲法專家,理解憲法也要靠立法 ...

理解憲法也要靠立法原意?  那不一定. 而這更是普通法和大陸法的一大不同.

普通法主耍根據條文的Literal Context, 我不明白為何香港這麼多人把立法原意掛在口邊. 當然, 不同司法制度各有長短, 但先進國家理解大陸法, 一定不是如香港一樣, 找幾個死剩的草委出來說當年寫法律時就是這樣那樣想. 看一下當年草委名單, 其實已死了七八成, 過幾年再談基本法立法原意要去問米了.

在普通法制度下, 條文的理解或演繹都在法官身上, 依此產生的案例亦成為法律, 就是所謂的Case Law. 這正解釋了何以普通法下法官側重Literal Context, 判案時還要有長長的判詞, 盡量避免變相立法, 以保持三權分立.

把立法原意放入普通法制度很危險, 容易把立法司法制度幾成三不像, 衝擊香港的法制完整. 在普通法制下, 法律條文有問題, 應該修法, 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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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發表於 13-12-19 12:00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其實香港政府大把錢,我地有超過三萬

原帖由 judy 於 13-12-19 發表
如果我有錢,我會投資(包括子女的投資),會收埋,會分家產,但一定不會因錢多亂咁使。

任何政策都會有副 ...
我贊成您的理財哲學, 套用至公共理財亦合理,但港府現時只是將香港人的財產收埋,對社會投資很少,還富於民更少。當然我也不贊成亂使錢。

金管局只管理外匯基礎,無權過問約八千億財政儲備,但年年從外匯基金派息幾面億到港府財政儲備,但港府又只是收埋佢,没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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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發表於 13-12-19 12:17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但一定不會因錢多亂咁使亂咁使有另一

原帖由 judy 於 13-12-19 發表
亂咁使有另一種罪,就係唔環保。
有太多錢唔使都係罪,癡肥影響市容。



點評

judy  不過,錢多又係罪,呢樣嘢係真嘅。  發表於 13-12-19 12:44
judy  唔使點會痴肥?最怕錢了,得閒食下呢樣零食,得閒又食下嗰樣零食,唔痴肥就怪。  發表於 13-12-1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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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130#
發表於 13-12-19 12:40 |只看該作者

回覆:shadeslayer 的帖子

還可以假離婚,變成單親家庭。大把人同情又唔使洗垃圾桶又無人白眼。樓主又可保留$35000的工作。加上綜援連學費及其他津貼随時家庭實質收入變$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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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
131#
發表於 13-12-19 13:18 |只看該作者
理解憲法也要靠立法原意?  那不一定. 而這更是普通法和大陸法的一大不同.


我不知道。我曾謮過啲美國元勛小傳,其名或事迹忘記了,只得大概:某某元勛參與憲法起草,並著有與憲法有關嘅巨著,成為以後憲法判决嘅重要參考云云....。我想,是大概就是立法原意吧。

法律條文有問題, 應該修法,


是的。但這是條文有問題嗎?

據常識所知,法律條文和基本法有衝突,改法律條文。以此案為例,一係跟判决,豪比佢,一係收紧综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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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
132#
發表於 13-12-19 13:42 |只看該作者
shdeslayer 發表於 13-12-19 09:39
老實說,可能有少數人有樓主的思想。為兩三萬,縱然受過教育,卻放棄全家工作的機會,放棄對社會的責任,放 ...
冇野架,阿仔阿女,第日咪有樣學樣囉,身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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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133#
發表於 13-12-19 13:47 |只看該作者
Tommy 發表於 13-12-19 00:23

說司法獨立的判決做成中港矛盾並不正確,判決只令到新來港人仕可申請綜援,這決定並不一定會做成矛盾,矛盾的產生視乎港人的心態和情緒,當然也視乎有無人濫用綜援。


法官不可能亦不應該去預計港人的反應,從而左右他們的判斷,法官並非要去取悅大部份人,所以前高等法院的女神象是蒙著眼睛的,她就是不想看到群眾的反應。


我不否認裁決的客觀效果間接加深了中港矛盾,但其實任何判決都有可能產生正面和負面的效果。今次的原訴人高舉基本法去挑戰申領綜援政策,法官無可避免,一定要根據基本法去裁決,若然終審法院不按基本法條文判決,他們就是有法不依,後果將會比新香港人拿綜援更加災難。


若要質疑法官判決的對錯,主要是看程序上有無出錯,有無法理依據,是否根足法律條文去裁判等等,而唔係從判決帶來的影響去評價。這就是我對司法獨立的理解,如有不正確之處,請大家指正。


司法獨立是一種制度,狼和鷹是一些禽獸,牠們不能和司法制度比較。

//說司法獨立的判決做成中港矛盾並不正確//

不是正確與否, 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 香港只是一個小城市, 郤背負著一個沉重的屬於全人類的普世價值, 或許可能? 曾經相信司法獨立的好處, 但經過前莊豐源及今次判決, 我開始質疑某些判決的成效及所引來對香港的影響.....


長遠及個別家庭文化及康樂策略督導關注組委員會召集人
Long-term and Individual Families Culture and Leisure Strategy Steering Concern Group Committee Conv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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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134#
發表於 13-12-19 13:59 |只看該作者
//法官不可能亦不應該去預計港人的反應,從而左右他們的判斷,法官並非要去取悅大部份人,所以前高等法院的女神象是蒙著眼睛的,她就是不想看到群眾的反應。//

高舉普世價值,但不需要理會後果?蒙著眼睛就是盲吧....
長遠及個別家庭文化及康樂策略督導關注組委員會召集人
Long-term and Individual Families Culture and Leisure Strategy Steering Concern Group Committee Conv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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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4
135#
發表於 13-12-19 14:01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理解憲法也要靠立法原意?++那不一定.

原帖由 judy 於 13-12-19 發表
我不知道。我曾謮過啲美國元勛小傳,其名或事迹忘記了,只得大概:某某元勛參與憲法起草,並著有與憲法有 ...
我說有問題的是基本法。萬惡之源,唔改得咩?有惡性腫瘤唔理,反而去切健康的手手腳腳,費解。



點評

judy  幾時話過唔改得呢?我只係以事論事,講講我對憲法立法原意嘅見解罢了。  發表於 13-12-1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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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0
136#
發表於 13-12-19 14:30 |只看該作者

回覆:我想唔做野,全家取綜援,好嗎?

政府施政要顧及市民意願。法庭只能依法判案,不能顧及後果。後果社會接受不了,不是法庭問題,是法律的問題。



The more bizza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s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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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137#
發表於 13-12-19 19:44 |只看該作者
只能是題外話,康德最終好像是一個幾拾年來足不出大學的專注學者,不什吃人間烟花的高貴人仕。如果他還在,相信康德必定不會反對凡事物定必有其好處及壞處的。
長遠及個別家庭文化及康樂策略督導關注組委員會召集人
Long-term and Individual Families Culture and Leisure Strategy Steering Concern Group Committee Conv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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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138#
發表於 13-12-19 19:51 |只看該作者
最諷刺的是不覺其利而反見其害。。。。那遠水何時候能夠救近火哩?不是嗎? 福利制度需要市民的高度道德自我審查的。。。。
長遠及個別家庭文化及康樂策略督導關注組委員會召集人
Long-term and Individual Families Culture and Leisure Strategy Steering Concern Group Committee Conv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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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發表於 13-12-19 21:11 |只看該作者
JustAParent 發表於 13-12-19 11:43
普通法主耍根據條文的Literal Context, 我不明白為何香港這麼多人把立法原意掛在口邊..
因為終審法院係吳嘉玲案話, 應採用purposive approach(立法目的)去解釋《基本法》, 並不是採用Literal approach. 但好多人以為purposive approach係指立法原意.

審法院係莊豐源案好似係用Liberal approach, 但其實吾係. 審法院係莊豐源案話:"Whilst the courts must avoid a literal, technical, narrow or rigid approach, they cannot give the language a meaning which the language cannot bear."

跟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能解為(cannot bear the meaning of)"在香港出生的香港中國公民", 只能解為"在香港出生的(所有)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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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4
140#
發表於 13-12-19 23:40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JustAParent+發表於+13-12-19+11:43+

原帖由 cow 於 13-12-19 發表
因為終審法院係吳嘉玲案話, 應採用purposive approach(立法目的)去解釋《基本法》, 並不是採用Literal appr ...
正確來說,終審法院多年前是按基本法條文的literal context確認條文的立法意圖(legislative intent)。 早前,審理外傭案時林文瀚法官已重申這個觀點。

把立法意圖拉到立法原意(立法會文件用上original legislative intent), 可怕非常。如果有人對你説,「我原來是想這樣...」,潛台詞是甚麼?就是事情現在是另一個樣子。用於法律,如果法官硬把條文演釋出和語境不同的意思,通過案例間接立法,死唔死得人?

cow網友你認為很多人提立法原意是混淆了立法意圖,我看未必。原因可能是給胡仙救星、甚麼團團長等在電視日洗夜洗腦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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