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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發表於 13-12-19 10:20
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只有點常識。基本法是憲法文件,當然不會太詳細。但憲法有憲法專家,理解憲法也要靠立法 ...
理解憲法也要靠立法原意? 那不一定. 而這更是普通法和大陸法的一大不同.
普通法主耍根據條文的Literal Context, 我不明白為何香港這麼多人把立法原意掛在口邊. 當然, 不同司法制度各有長短, 但先進國家理解大陸法, 一定不是如香港一樣, 找幾個死剩的草委出來說當年寫法律時就是這樣那樣想. 看一下當年草委名單, 其實已死了七八成, 過幾年再談基本法立法原意要去問米了.
在普通法制度下, 條文的理解或演繹都在法官身上, 依此產生的案例亦成為法律, 就是所謂的Case Law. 這正解釋了何以普通法下法官側重Literal Context, 判案時還要有長長的判詞, 盡量避免變相立法, 以保持三權分立.
把立法原意放入普通法制度很危險, 容易把立法司法制度幾成三不像, 衝擊香港的法制完整. 在普通法制下, 法律條文有問題, 應該修法, 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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